《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1 年粵高法發(fā)〔2011〕37號)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實質性內容不一致”主要指的是工程計價標準、工程質量標準等主要條款內容差距較大。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當事人以補充協(xié)議等形式約定的正常的工程量增減、設計變更等,一般不認定為“實質性內容不一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 年京高法發(fā)[2012]245 號)
“黑白合同”中如何認定實質性內容變更?招投標雙方在同一工程范圍下另行簽訂的變更工程價款、計價方式、施工工期、質量標準等中標結果的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實質性內容變更。中標人作出的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chǎn)、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方捐款等承諾,亦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備案的中標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工程因設計變更、規(guī)劃調整等客觀原因導致工程量增減、質量標準或施工工期發(fā)生變化,當事人簽訂補充協(xié)議、會談紀要等書面文件對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和補充的,屬于正常的合同變更,應以上述文件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jù)。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號)
如何認定“黑白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招投標雙方在同一工程合同范圍和條件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經(jīng)過備案的中標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計價方式、工程期限、
工程質量標準等內容的,應當認定為《建工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與經(jīng)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當事人主張按照該變更后的合同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中標合同備案后,承包人作出的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chǎn)、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向建設方捐款、讓利等承諾應當認定為變更經(jīng)過備案的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發(fā)包人主張按照該承諾內容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因設計變更、建設工程規(guī)劃調整等非雙方當事人原因,且無需重新進行招投標并備案的,當事人通過簽訂補充協(xié)議、會談紀要等形式對工程價款、計價方式、工程期限、工程質量標準等合同內容進行合理變更或補充的,不應認定為與經(jīng)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當事入主張以該變更或補充內容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